公益维权

环保维权“三大难”

发布时间:2015-01-16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5347

 

 环保维权“三大难”

摘自四川法制报

 

 

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鼓励社会组织自下而上参与环境监督,包括公益诉讼。但是,在一些地方,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受理,公益诉讼存在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的三难。有专家指出, 当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应该及时破解公益诉讼中的三难

  今年4月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发生后,5位兰州市民到当地法院起诉自来水公司,被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类似的环保维权难并不鲜见。  有专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器。当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面临许多困境,建议制定更为细化的政策执行细则和司法解释,让公益诉讼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背景
  诉讼主体:专业性和公信力谁来评判?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专业性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
  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主体条件,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两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样规定,借鉴了国际惯例。公益诉讼的功能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是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另外,公益诉讼还有补充救济功能,即发挥受害人依照其他法律寻求救济之外的补充作用。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较强,不是很容易收集到证据。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这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
  有立法界人士认为,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致力于公益性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如果强调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具有一定专业性,无可厚非,但是其公信力应由谁来评判呢?
  链接
  调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昂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十余年来支持的500多起案件中,有四成案件悬而未决,在无法立案、无法审判之间徘徊。有专家指出,我国针对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制度不足,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环保纠纷难、耗时长。
  另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当地行政部门处理。近年来,我国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近十几年来,我国法院成功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整体下降趋势其背后是社会组织力量薄弱,诉讼成本高昂让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多数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只能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因环境污染证据收集技术性强,需要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有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达几百万元,大大增加诉讼风险,即使大型环保组织也难以承受。
  我国自然之友民间环保组织公众参与项目人士认为,公益诉讼成本高的症结在于环保公益诉讼难以得到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民间组织自己收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草根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
  评论
  专家:环境公益诉讼有三难
  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受理难。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多位环保组织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法院审理起来非常困难,而不愿受理立案,即使能够受理立案,也因难以抵挡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不了了之。
  环境公益诉讼证据收集难。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收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有专家认为,如果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业,当地环保局根本就不会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有关污染的数据。此外,原告请求赔偿,需要鉴定单位评估损失额,这样的要求往往遭到拒绝。而缺乏损失额的评估依据,经常成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的重要理由。
  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执行难。一些基层环保工作者说,环保公益诉讼极少会立案,立案之后极少胜诉,而即使是最终宣布胜诉的案件,按照胜诉判决如期执行也是难上加难。一些企业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环保赔偿义务,有的环保纠纷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旷日持久的中,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持续恶化的趋势得不到遏制。
  观点
  推动公益诉讼:应完善法律政策机制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更是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防线,能起到潜在震慑效果。有专家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鼓励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弥补公权力监督不充分、不到位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在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列入涉及环境信息公开、排污超标撤销环评许可等条款。
  此外,非诉手段也是公益诉讼的重要补充。非诉手段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是谈判和监督,这需要社会组织具备谈判的资本与能力,需要舆论的支持,还需要行政系统的行政监督。
  有专家建议: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逐步完善我国公益诉讼法律和政策机制,制定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赔偿制度等更为细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序推动公益诉讼向深度发展,使我国环保工作水平得到提升。壮大环境污染评估、监测等社会支持力量,通过制度设计消除对诉讼成本过高的担忧,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司法监督力度,推动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